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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11-10-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适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一)企业责任

  1、企业要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企业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企业及职工的有关资料,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作为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3、企业在每结算期规定时期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可以按上年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加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作为本结算期的缴费工资,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下季(下月)的缴费工资。

  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要尽量以近期职工实得工资为依据。

  4、企业按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有条件的应同时报盘),该基数经稽核确认后将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间的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近季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时间规定在每季第一月内。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在每月的月初申报。

  如在下季(下月)规定期内未申报的,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的缴费工资未作变化处理,仍按上季(上月)的基数计算。并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适当调整结算基数。

  5、对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化,企业要持有关资料,在当地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分别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逾期不报的,经办机构作没有变化处理。

  (二)社会保险机构责任

  1、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档案及缴费工资

  审核内容包括:

  (1)企业是否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2)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与职工实际收入相符;

  (3)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是否经职工本人认可;

  (4)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年缴费工资总额是否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是否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5)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及时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疑问但无法确定的,应及时向审计科(处)反映并建议列入重点审计对象。

  2、将核定的职工缴费工资及时输入计算机,以便形成新结算期个人缴费基数。

  3、依据企业提供的职工变动情况,在每月20日(按季结算的为每季第二个月20日)前将企业该结算期的应缴金额提供给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

  4、依据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基金到帐情况,及时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5、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个人帐户结息年度,经办机构在每个结息期末,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省公布的本结息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结息一次。

  6、每年至少向职工出示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对职工提出查询要求的,经办机构应尽快作出相应的答复。

  7、审核企业申报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待遇支付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二、个人帐户的建立、管理及使用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并向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和职工有关档案及定期提供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等基础资料。

  3、各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检验码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变动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一律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199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月起建立。

  5、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当年缴费金额、当年记帐金额、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6、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上季或上月工资收入为职工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30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按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

  7、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失业后再就业职工以起薪当月的整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下一次申报缴费工资时,再以上一期职工实得工资为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假期间上年工资收入作为职工缴费工资。

  以上人员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8、个人帐户记入比例1998年7月1日起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仍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

  9、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利息。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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