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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延迟退休政策应留有弹性空间
2015-11-0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日前,《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一改革的背景是快速少子老龄化严峻态势下,养老金有负担过重甚至入不敷出的潜在风险。这一政策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延退,来延长养老保险支付期,缩短养老金的领取期,平衡收支关系以缓解养老金危机。

  退休政策改革的声音早就出现,与民意产生了碰撞,也遭到不少非议。大家既担心养老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忧虑退休权利得不到落实。

  无疑,民心向背是考量一项公共政策合理与否的重中之重。政府理应将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所以,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成功的关键是在多大程度上体察了民情、尊重了民意和保护了民权,这也是落实以人为本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合理的延迟退休政策或制度需要考虑行业职业的差别性、退休意愿的选择性和延退行为的激励性,同时淡化强制性、逼迫性和对抗性,这是渐进式改革成功与否需要高度关注的几个方面。

  首先,这一政策在不同行业和职业之间要体现差别性,避免一刀切的刚性做法。根据行业职业的特点以及对劳动力的能力要求不同,差别化设置退休年龄的起点(可以退休)和终点(必须退休),或者“初始退休年龄”有早有晚,“终极退休年龄”趋向一致。对一些危险的、重体力的特殊行职业允许早点退休,避免产生相对被压迫感和被剥夺感,当然也可以晚点退休,如果个人有延退意愿且尚有工作能力又符合工作需要的话。

  其次,这一政策在退休年龄上应该设置弹性空间,以体现意愿的选择性,彰显公民的退休权利。换言之,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是由“初始退休年龄” 和“终极退休年龄”共同界定的“区间年龄”。延退制度可以根据潜在退休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条件和人生规划自主表达退休意愿、选择退休节点,早退或者晚退均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一个制度能内在拥有柔和的力量来中和强制性色彩和刚性的安排,无疑夯实了以人为本的伦理基础,必然赢得民心民意支持。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延退制度是应对少子老龄化挑战不得已为之的策略,但依然可以通过尊重民意争取公民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以期在具体实施和操作过程中形成制度的执行力,获取最大的成功。

  再次,政策应在薪酬制度上体现对延退的激励性,以利益预期来驱动延退行为符合经济人的理性假设,体现以市场规律作为基础性调节机制的改革要求。要让延迟退休政策不仅“看上去很美”,而且“做起来有效”,就必须善用经济杠杆原理、利益导向机制来引导退休行为。在薪酬体系和退休待遇上体现“早退少得、晚退多得”的原则,合理的激励功能一定会驱动退休年龄延后。这在率先实践延迟退休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取得不少成功经验。当然,改革要取得成功,在根本上要与“健康中国”、“人口健康”和“健康老龄化”战略相互呼应和配合,将延退政策可持续地建立在退休者支持而且劳动力健康的基础之上。(作者是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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