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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套取、侵占养老金的原因
2016-09-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而现在出现了冒领、套取、侵占养老金事件。而出现冒领、套取、侵占养老金是因为什么?利益驱使,违法成本低,防冒领手段相对滞后等。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养老金,是国家按月发给年老体弱或无生活来源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的“养命钱”,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领取养老金的人群,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国家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国家为其无生活来源、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发放的抚恤金。

  按照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一份,领取了城镇企业退休金人员,就不能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就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有‘五七工’待遇的,就不能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制度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长退短补。恶意拖欠、侵占、冒领且拒不返还的,经正常的告知、催还等行政程序仍不如期退还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业内人士分析,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冒领、套取、侵占养老金事件,原因有三个:

  第一,利益驱使,是冒领养老金的根本原因。有一些人,为了冒领亡故家属的养老金,伪造死亡证明材料,谎报、瞒报待遇领取人的死亡时间;还有的擅自更改档案信息,以达到提前退休、多领多占养老金的目的。一些欺诈者明知违法,但利益熏心,有恃无恐,把以不正当手段为企业或为个人谋利为荣,把欺诈冒领行为当成一种能力和本领。

  第二,违法成本低,一些人心存侥幸。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冒领行为一经发现,主要是对冒领养老金进行及时追缴,个别行为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欺诈、骗取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理没有实现“无缝衔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处理的还不多,给部分恶意盗取者提供了侥幸心理,可乘之机。

  第三,防冒领手段相对滞后,使得冒领欺诈行为成为可能。随着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完善,养老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及组织、城乡居民、失地农牧民等社会各类群体相继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但同时,防冒领反欺诈的政策、手段、措施却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也给养老保险欺诈冒领行为提供了可能。如过去异地参保或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间参保,由于不在一个经办系统中操作,不能实现参保数据的适时比对,重复领取待遇情况也就不能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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