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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缴养老保险有时效限制吗?
2017-02-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对于养老保险都是有缴费年限的,对于养老保险漏缴了,其追缴养老保险的有没有时效的限制呢?下面结合案例给大家说说。

  一、案例导入:

  张先生是一名在职的保安,已经连续上班10年了。由于单位的原因,给其漏缴了入职期间的共计13个月的社保费(年限)。现其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单位都以超过社会保险的补缴时限而失效予以拒绝。那真的是这样吗?对于员工追缴养老保险的是有时效的限制吗?

  二、案例分析:

  1、关于社保补缴的时效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结合《劳动合同法》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粤劳社函[2002]57号),要区分那段时间未缴纳社保的问题是谁造成的,如果单位的原因,则没有时效限制,如果是个人原因,则受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限制。

  2、根据《复函》,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实行由单位代扣代缴。

  3、据此,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可不按时效的限制,予以支持。对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未能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仲裁对时效内的应以支持,超过时效部分则不予支持。

  所以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若是单位的责任导致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建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补缴未缴纳的社保。因此对于员工漏缴养老保险的有没有时效限制关键是在于漏缴的原因是因为谁?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就没有时效限制,如果是因为员工个人原因的则是一年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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