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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不全致无法退休,公司要赔偿吗
2017-04-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有些公司人事不负责任,导致员工档案不齐全,影响员工办理退休,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公司该负责人吗?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档案不全致无法退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网友咨询】

  我是一名女工,曾在一家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达11年之久。此后,我改行进入另一家单位。一个月前,年满45周岁的我,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去办理退休时,却遭到劳动部门拒绝,理由是我的档案中并没有任何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记载。原来,公司在档案中对我的工作经历,只是简单地写明了起止时间,并没有详细记录具体的岗位、工种。虽然我随即提交了自己的《金属焊接操作证》以及六级电焊工资质证书,但劳动部门认为这只能说明我受过相关的培训、具有相关的资质,不能证明实际从事对应工作和工作时间的长短。请问:鉴于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我无法提前退休,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提前退休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通知》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明确规定:“容器内电焊工、氢孤焊切割工”属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种。即鉴于你作为女工,已经满45周岁,在电焊工的岗位上工作达11年之久,当属应当退休之列。公司在档案中对你的岗位、工种的经历记载不全,已经导致苦无证据的你无法享受到该待遇。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企业档案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包括必须完整;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即公司具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你工作期间劳动档案的法定义务,却没有将你曾经从事11年有毒有害工种的情况记入其中,已明显与法律相违背。

  而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公司明知或应当预见自己对你的档案记载不全的行为,会给你造成损害,却听之任之或轻信可以避免,决定了其存在过错,自然必须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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