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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互认”规定
2011-1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包括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在内,南京地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从明年元旦起开始实行检查单互认。昨天,南京市卫生局正式出台《南京地区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并召开大会,动员全市相关医疗单位严格执行。

  被认可的外院检查单要作记录

  据介绍,按《规定》要求,我市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范围内病人提供的规范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另外,为了利于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本院医生应在病人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需留存的也应留存。

  互认以保证医疗安全为前提

  “我市推行医疗检查单互认,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负担。但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为前提,并不是说《规定》出来后,所有的重复检查都不能做了。”市卫生局副局长胡万进昨天在会上强调。

  他介绍,医学影像类中,如CT、核磁共振等检查结果客观性强的项目,在疾病周期内检查结果应该互认;而造影等影像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与检查设备、技术人员水平等密切相关,应根据病情,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再如血常规、尿常规等这些因时间不同,结果变化很大的项目,也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

  《规定》还指出,为保证医疗质量,在手术和重大医疗措施之前,各家医院一定要特别慎重,如果医生不能根据已有的检查结果来决定,可再次检查确认。

  大型重复检查须患者签字

  《规定》指出,各二级以上医院要在元旦前制定出相应的检查、督促、考核、评估制度,落实外单位检查、检验结果在本院的认可,同时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

  另外,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医师的培训,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

  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同时要对患者多宣传,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而因各种原因确实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此外,除急诊、急救时外,对使用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医院须得到患者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违规滥检查医院将受通报批评

  市卫生局局长陈天明表示,实行“互认”后,各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严格质量检查。特别是影像、检验质控委员会要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不合格的医院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相关检查项目的资格。

  另外,规定施行后,各医院要将实行“互认”后减少的重复检查的次数及为患者节约的医疗费用,

  每季度报到市卫生局,接受监督。各医院对规定的执行情况将被纳入考核内容,违规滥检查、滥重复检查的医院将受到通报批评和其他惩处。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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