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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4
2014-0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13年在石嘴山、固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2014年将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那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劳动法律网为您详细介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石嘴山、固原试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试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2013年7月1日以后出院的患者实施大病保险报销。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额确定为6000元,支付比例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高低分为8段,按50%至70%不同比例分段报销。截至去年底,石嘴山市报销大病医疗保险158人次,报销住院费用127.3万元;固原市报销大病医疗保险1277人次,报销住院费用585.4万元。

  按自治区政府安排,今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后,银川、吴忠、中卫等地的城乡居民也将享受该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模式。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支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大病保险即时前端结算;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支付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审核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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