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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流动人员医保可跨地区转移如何操作
2016-09-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该规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流动人员医保可跨地区转移如何操作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转移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规程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

  2016医保异地报销新政策:

  (一)适合对象的参保人员

  1、参保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的;

  2、参保的离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外地的;

  3、在外地就业,以个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在参保的;

  4、参加未成年人医保,随父、母长期居住外地的;

  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随子、女长期居住外地的。

  (二)办理医疗报备的程序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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