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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2016-1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等。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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