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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劳动诉讼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021-04-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诉讼,也称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那么提起劳动诉讼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提起劳动诉讼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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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劳动诉讼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二、劳动纠纷诉讼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纠纷诉讼费是多少

  1、如果需要在法院处理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

  2、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3、律师费可以协商,也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当中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即未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来提供法律援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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