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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不予支持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1987年苏某到某车辆修理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公司不景气,公司于1993年8月让苏某下岗,并于当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苏某 ?后苏某一直未回修理厂上班。2002年8月苏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上齐“三险”。

  审理结果:判决驳回起诉。

  法理解释: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时间限制。劳动争议是不能直接告到法院的。即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苏某在1993年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直到2002年才提起仲裁。故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另外,《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真是有理无处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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