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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雇主之间的矛盾无需仲裁,直接可以诉讼
2011-03-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李玫(化名)在雇主家做保姆有一年多了,近日,李玫和雇主产生了矛盾,雇主向她提出了换保姆的要求。可当李玫离开时,雇主却拒绝支付当月工资。

  据李玫介绍,她是去年2月份通过朋友介绍到雇主刘先生家当保姆的,当时说好要干两年,主要是负责照顾雇主两岁的女儿。这一年多里,刘先生夫妇对李玫都特别照顾,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女主人身体不好,一直在家休息。李玫感觉自己干的活比过去增加了一倍,想让雇主涨工资,却被拒绝了。雇主表示准备换保姆,但拒绝支付她当月的工资。

  李玫不服气,便到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却拿到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李玫不解,为什么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呢?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李玫的遭遇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其中明确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那何谓“用人单位”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适用范围的第五项中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家庭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法》第二条“劳动者”所作的解释,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三是现役军人,四是家庭保姆,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干部。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此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李玫和刘先生是雇佣法律关系,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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