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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官助14名民工追讨3年欠薪
2011-04-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9年10月28日,黄振贯等14名农民工与吕国光签订隧道工程协议书,签订合同后,黄振贯等14名农民工于同月30日开始在吕国光承包的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百色百东河水库工程做工。同年11月30日,由于该工程发生事故致人伤亡而停工。12月5日,吕国光给黄振贯等14名农民工写下:百东河水库隧洞开挖工程欠黄振贯等14名民工工资31600元,定于2009年12月15日前结清工资款的欠条。同日,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百色百东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经理在该欠条上签“情况属实”。因吕国光逾期付款,黄振贯等14名民工向其讨付工资时,吕国光却以该欠条属实被迫所为,拒绝支付工资引起纠纷。2010年1月,黄振贯等14名农民工以吕国光及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索劳动报酬。田阳法院立案后,同年3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吕国光支付给黄振贯等14人工资25000元,限于2010年4月20日前付清。被告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吕国光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黄振贯等14名农民工于2010年4月22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执行后,因被告吕国光系外地老板,住址不详,该案一直未能执行。2011年4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法院仍查找不到被告吕国光的下落。针对申请执行人黄振贯等14名农民工,虽然申请的执行标的不大,但他们确实付出了辛勤汗水,而至今拖欠工资已近三年。为了尽快解决农民工辛勤的劳动报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月15日,田阳法院执行局局长梁园堂亲自挂帅,与审判员陆志新、黄忠胜及书记员、法警等一行5人,驱车前往南宁、崇左等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不顾路途奔波劳累,马不停蹄深入调查。在调查中虽然找不到被执行人吕国光,但发现作为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北路支行有存款。为此,执行法官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依法划拨该存款2.5万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帐户。

  4月18日,申请执行人黄振贯等14名农民工以满怀喜悦的心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执行款,三年追索的劳动报酬终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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