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谋私利 企业除名获支持 到期拒续签 员工索赔输官司
案情一、
2007年3月1日范某抵沪进入上海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担任上海至河北石家庄的长途运输驾驶员一职。去年12月10日,食品公司以范某“屡次借用工作之便通过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和公司资源,数字巨大,情节十分严重”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为此,范某于今年1月6日申请仲裁,裁决未获支持。范某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9万元。
食品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称范某工作期间,存在提供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徇私舞弊的行为,故公司据此依据劳动合同之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行为没有瑕疵。
经查明,食品公司与范某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800多元。合同约定,员工有失职、营私舞弊的,食品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合同。
在法庭审理中,范某陈述,在12月10日被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时,食品公司说,解除归解除,做归做,做到过年后再说。因此,自己在12月10日以后,仍实际正常出勤,还带了别人跑过上海至河北石家庄的长途运输,一次往返即需2至3日。为此,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12月21日起的考勤卡,以证明出勤情况,称考勤卡由门卫代打,因其在外跑长途运输无法正常打卡。食品公司对考勤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范某在2010年6月至11月期间,存在13次以虚假发票即非本次运输产生的通行费发票进行报销2100多元,虚假发票上载明的车号均与范某实际驾驶车辆的车号不符。范某被开除后,依然每天到公司考勤,但实际未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安排其任何工作任务。对此,范某确认通行费发票均由自己提供,但称提供的发票本身均是真实的,发票载明的车号与其驾驶车辆车号不符,是由于存在补缴过路费的行为。此外,有时候正常过收费站,收费站也可能提供与驾驶车辆车号不符的发票。
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二、
2005年,通过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介绍,杨先生应聘到某出租车公司做驾驶员。
2011年4月12日,就在杨先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出租车公司给杨先生发出续签合同的通知,并商请他来公司办理手续。杨先生认为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不愿意继续担任出租车驾驶员,他表示 “不同意续签合同”,同时,他以在职期间出租车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元,同时补缴六年工作期间的社保。
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在杨先生合同期满前,公司曾通知他按原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安排他继续担任出租车驾驶员,但杨先生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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