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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许职工病假 引发工资纠纷“好心”惹官司
2011-09-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简介:

  申诉人丁华(化名)诉称,本人于2005年1月6日到被诉人A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7年5月因患扩张型心肌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病休假96天,因与A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1月初,A公司通知他合同到期,关系已转至门头沟区劳动保障局,丁华认为自己的医疗期为6个月,自己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期到医疗期满,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将A公司诉至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担保金等2万余元。

  被诉人A公司辩称,丁华2005年1月6日应聘到A公司工作,200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2007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丁华一直没到单位上班,也未向单位提供假条。单位后来了解情况后,也未按规定追究其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从7月1日到10月8日丁华间断性地到单位上班。10月15日A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其进行照顾,通知他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工资照发,一切福利待遇均不减少,直到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丁华当时表示同意。直到2008年2月26日下午接到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电话,A公司才知道丁华把单位告了。在答辩书中,对于丁华要求支付病假工资2894.05元的请求,A公司认为与事实不符,单位不仅按规定发放了他的病假工资,还多发了近2000元;对于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与丁华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履行到期终止,不存着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对于退还担保金问题,A公司认为2007年11月份公司多次通知丁华领取担保金,但丁华一直未领,A公司最后提出不再与丁华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不再给予其任何形式的特殊照顾;要求丁华退还单位多发给他的1819.61元。

  争议焦点:

  丁华是否存在医疗期

  庭审现场:

  2008年4月2日上午9点,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庄严肃穆,丁华诉A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正在开庭。申诉人丁华的委托代理人宋先生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理分别坐在申诉席和被诉席上。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刘丽萍独任审理本案。

  在经过申诉人申诉、被诉人答辩和质证情况后,案件进入庭审调查阶段。

  “申诉人是何时参加工作的?”仲裁员刘丽萍问道。

  “1993年4月。在某宾馆工作,一直到2003年4月”宋先生回答说。

  “被诉人是否认可?”仲裁员继续问道。

  “认可。”王经理回答。

  “申诉人你是何时到被诉人处工作的?”仲裁员问。

  “2005年1月6日。”宋先生说。对此王经理表示“认可”。

  “申诉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如何?”

  对于仲裁员的提问,申诉人宋先生表示“签了3份,从2005年1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此,王经理表示认可。

  “申诉人何时患病的,什么时间休的病假?”

  对于仲裁员的提问,宋先生说,是2007年5月16日患病的,一直有病假条,共96天。对此,王经理则说,申诉人丁华一直没有交过病假条,公司也不知道他病了,后来才知道的,所以6月份扣了他5月份的工资。

  “申诉人自患病住院后是否一直休息,是否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对于仲裁员的提问,宋先生表示,申诉人丁华并不是一直休息,是断断续续的,有的有病假条,有的没有。

  对此,王经理表示,公司收到的病假条的确是断续的,没有病假条的公司最后也按病假照顾了。王经理补充说,因丁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2007年9月份让丁华在家休息,10月15日正式找丁华谈话,让他休息到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被诉人是否允许申诉人不提交病假条就休息?”对于仲裁员的问题,王经理回答说:“让丁华休息前没有允许他不提交病假条,他这样是违反劳动纪律的,应该受到处分,但为了照顾申诉人,公司并没有给他处分。让丁华休息后他可以不提交病假条。期间,丁华没有向公司提供2007年12月15日的病假证明,公司也没有向丁华要病假条。”……时间在一分钟一分钟地过去,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庭审辩论阶段,宋先生表示,A公司应全额支付丁华的各项请求,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丁华的劳动合同应自动顺延至2008年3月,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了劳动合同,应属提前解除,所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对此,被诉人王经理表示,丁华的医疗期应从5月16日计算,即使按6个月计算,也已经超过医疗期了,不同意丁华的申诉请求。

  仲裁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当时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2008年4月2日上午9点,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庄严肃穆,丁华诉A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正在开庭。申诉人丁华的委托代理人宋先生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理分别坐在申诉席和被诉席上。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刘丽萍独任审理本案。

  在经过申诉人申诉、被诉人答辩和质证情况后,案件进入庭审调查阶段。

  “申诉人是何时参加工作的?”仲裁员刘丽萍问道。

  “1993年4月。在某宾馆工作,一直到2003年4月”宋先生回答说。

  “被诉人是否认可?”仲裁员继续问道。

  “认可。”王经理回答。

  “申诉人你是何时到被诉人处工作的?”仲裁员问。

  “2005年1月6日。”宋先生说。对此王经理表示“认可”。

  “申诉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如何?”

  对于仲裁员的提问,申诉人宋先生表示“签了3份,从2005年1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此,王经理表示认可。

  “申诉人何时患病的,什么时间休的病假?”

  对于仲裁员的提问,宋先生说,是2007年5月16日患病的,一直有病假条,共96天。对此,王经理则说,申诉人丁华一直没有交过病假条,公司也不知道他病了,后来才知道的,所以6月份扣了他5月份的工资。

  “申诉人自患病住院后是否一直休息,是否有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对于仲裁员的提问,宋先生表示,申诉人丁华并不是一直休息,是断断续续的,有的有病假条,有的没有。

  对此,王经理表示,公司收到的病假条的确是断续的,没有病假条的公司最后也按病假照顾了。王经理补充说,因丁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2007年9月份让丁华在家休息,10月15日正式找丁华谈话,让他休息到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被诉人是否允许申诉人不提交病假条就休息?”对于仲裁员的问题,王经理回答说:“让丁华休息前没有允许他不提交病假条,他这样是违反劳动纪律的,应该受到处分,但为了照顾申诉人,公司并没有给他处分。让丁华休息后他可以不提交病假条。期间,丁华没有向公司提供2007年12月15日的病假证明,公司也没有向丁华要病假条。”……时间在一分钟一分钟地过去,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庭审辩论阶段,宋先生表示,A公司应全额支付丁华的各项请求,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丁华的劳动合同应自动顺延至2008年3月,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了劳动合同,应属提前解除,所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对此,被诉人王经理表示,丁华的医疗期应从5月16日计算,即使按6个月计算,也已经超过医疗期了,不同意丁华的申诉请求。

  仲裁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当时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断案者说:

  只有依法管理才能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这是一起因职工医疗期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能够依法办事,那么今天的纠纷可能就不会发生了。”庭审结束后,独任审理本案的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刘丽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刘丽萍分析本案时说,从被诉人A公司来讲,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疏于管理的地方,其一,职工丁华2007年5月16日因病住院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但公司到6月份才了解到此事,可见公司管理存在漏洞,但人情并不能代替法律和规章,最终造成了今天的被动局面。

  从申诉人丁华的角度来讲,职工休病假应该履行告知和请假手续。

  刘丽萍表示,这次庭审结束后,还要和双方当事人继续沟通,进行调解。

  对话当事人:

  “公司领导对这个事非常重视,我们公司成立以来,发生这样的事情还是第一次。”庭审结束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理对记者说,“多年来,公司领导对职工非常关心。对于丁华也一样,在生活工作上给予了他很多照顾,但他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我也很生气。我过去干过律师,遇到今天这个事我也是想自己亲自过来听听,多学习一下,从中找出工作上的不足,加以改正。”王经理表示,这起案件在公司内部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希望他给公司写一份困难补助申请,以这种方式给他一定的补偿。“我说话是有分量的。”王经理语气郑重地说。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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