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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诉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1-11-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11年3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陈某(女)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 被告支付原告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二、 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共计4000元。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于2005年8月进被告处从事设计部CAD岗位工作一职,但被告自2005年8月至2008年12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故而被告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后在原告的要求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原告工作表现一直良好。2011年3月17日原告去医院检查得知已怀身孕5周左右,并于3月21日告知被告怀孕一事。3月22日,原告倍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治疗,经诊断后医院要求原告休息一周,原告立即委托丈夫去被告处请假一周,由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并收下病假单,根据公司规定,普通员工请病假仅需主管经理批准即可。3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六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是指由用人单位定期用货币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的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月工资为5000元,被原告应当按照该标准支付赔偿金等款项。

  另,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原告3011年3月份工资,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工作期间被原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金,应该补缴或者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限自2005年8月至2011年3月底)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 60000 元(按月工资 5000 元/月,支付12个月赔偿金=6个月经济补偿金×2);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计人民币 55000 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份的工资3230元以及支付无辜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07元(加发相当于拖欠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仲裁委,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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