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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维权” 劳动争议胜诉率下降
2015-10-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劳动争议的胜诉率却持续下降。江苏省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最新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4年,镇江市劳动者劳动争议胜诉率分别为62%、 47%、 42%、 41%,2015年上半年为39%,5年间下降了23个百分点。

  “这一现象, 一方面反映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劳动者未能理性维权。”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负责人坦言,在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者提出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请求或者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材料等情况,导致败诉。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导致劳动者败诉的情况。

  欠缺证据意识 举证能力较弱

  今年4月,刘某到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刘某诉称,他两年前应聘到某医药公司任销售代表。公司要求他每天早上8点签到, 白天在外跑业务,下午6点回公司直至晚上8点左右下班,且每周六均上班,但自己一直没有加班费。刚辞职的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两年的加班费 4万余元,并提交了一份10余名同事签名的书面证言,证明所述加班情况如实。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刘某虽提供了同事签名的书面证言,但其同事却无一人参加庭审,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由于未能提供加班事实证明,不予支持刘某有关加班费的请求。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刘某就败在缺乏关键证据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如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 刘某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依据法律规定,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刘某,须先行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加过班并提供相关证据。但刘某不能证明,追讨加班费行为失败。

  误读法律法规 申诉请求不当

  冯女士原是某大型超市员工,今年3月20日产假结束后未再到单位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超市两次通知她上班无果后,依据管理规定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冯女士认为, 自己在 “三期” 内,属 《劳动法》保护对象,不服解除决定,请求仲裁委裁决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导致败诉的案例。冯女士仅记得法律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却忽视了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导致败诉。

  超过仲裁时效 维权不被支持

  陈先生2010年6月到某电子公司上班,2011年1月公司开始为他缴纳社保费。但直到2015年8月,陈先生才提出让单位补缴2010年6月至12月的社保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陈先生早在5年前就知道单位未为自己缴纳2010年6月至12月社保费这一事实, 所以应当自2011年1月起的1年内提出补缴主张, 现在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事项, 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不予支持。

  仲裁案有范围 超过不予受理

  近日,江某因所在公司未按本人工资标准而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单位补足社保缴费基数。由于该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案的范围, 故仲裁委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案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等均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维权少“任性”理性打官司

  劳动者只有在正确理解法律前提下理性维权,才能有效化解争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常见的导致劳动者劳动争议败诉的情况,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劳动者要切实增强维权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 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依法维权的明白人。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劳动者要主动提出异议。对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免出现口说无凭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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