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工摔伤 起诉公司要赔偿证据不足
一名男子不定时为一家装饰公司提供杂工劳务,但没有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在一次拆除门面的劳务中,他不小心摔伤,要求装饰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公司却称与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拒绝。昨(1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认定此人与装饰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拆除砖墙不慎摔伤
现年54岁的熊能(化名),系营山县人,几年前,他从乡下到城里打工。
2013年上半年,熊能开始时不时为一家装饰公司提供杂工劳务。 但他没有办理入职手续, 也没有在这家公司的员工名册上登记。 这家装饰公司的一位监理人员负责安排熊能做工的时间、地点,但熊能工作比较自由,也没有考勤,只是在为这家装饰公司干杂活时穿着该公司的工作服。 装饰公司给他的报酬是按件计薪酬,不定时累计发放。从2014年以后, 装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不定时为其发放薪酬。此外,熊能偶尔也为其他公司干一点类似的杂工活计。
2015年6月, 这家装饰公司安排熊能去拆除公司购买的两间废弃门面。6月3日,装饰公司与熊能签订了一份《拆除协议》,双方约定砖墙拆除按每平方米16元计算,梯步、楼板、梁拆除一口价共计3000元;拆除机具由熊能自负;拆除施工必须安全第一,不能违规施工,一切安全责任由熊能自负。
2015年11月20日, 房产证办下来后,熊能开始施工,因为他独自一人无法完成拆除工作, 便自行请了其他几位工人一起拆除那两间门面。就在第二天,熊能在拆除门店时不小心从过梁上摔下来,致使身体受伤。
伤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
熊能受伤后,多次找到装饰公司,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该公司却拒绝赔偿。
2016年5月10日, 熊能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法院立案受理后,于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熊能在法庭上诉称: 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一线工人是计件工资制, 即多劳多得。同时,无论公司有无工程业务,熊能均受公司派遣和管理制度约束, 在公司上班时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 自己与公司一线工人每到一处公司承接业务的工地, 均由公司出具书面派工单。 公司的法人每月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其发放工资,且公司在银行转账单中,注明是支付“工资”。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 原告熊能与被告公司实质是承揽关系,承揽劳务,一事一包,一单一结,累计支付报酬,有工则来,无工则去;原告穿着被告单位工服,只是一种广告性质,被告单位并未要求原告必须着装, 只是不能穿其他单位的服装。 被告单位向原告支付报酬时间并不固定, 间隔不均匀, 金额大小不等,并不是按月支付报酬,且银行转账也未注明是工资。“拆除协议”实际是承揽劳务,协议上注明了原告熊能自带工具, 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符相关规定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本案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熊能接受被告公司的安排从事杂工劳务,并领取公司所发放的报酬,熊能提供的劳动也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但熊能并未办理入职等相关手续, 也未登记于公司员工名册,未参与公司考勤,上班时间自由,劳动过程不受公司管理。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原告熊能所从事的工作并没有完全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其工作时间自由,原告在被告公司的部分项目中双方还通过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且原告自行找人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 无须经过被告公司同意。
综上所述, 本案原告在被告公司做杂工劳务具体事实并未同时具备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足。
7月12日,该院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熊能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律师雷震: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 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有:
1、 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 雇员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3、 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4、 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5、 雇佣关系中, 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
承揽关系主要特征有: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2、 承揽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3、 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4、 承揽方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 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动成果, 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5、 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定计算的, 但是能否获得利益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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