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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证责任后能不能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
2017-04-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一般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是一种担保方式,保证人是需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吗?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保证人能起诉债务人吗

  1、诉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只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诉权,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胜诉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确认的实际享有的民事权益;诉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具有诉权不一定就享有胜诉权。另外,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

  2、基于追偿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3、在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如果保证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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