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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工伤 争议性工伤保险案例点评3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事件:因工资问题被班下工人击伤

  2006年9月28日,曹友为其子曹民(某建筑公司员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中期,张品承包该建筑公司某花园二期的一部分木工活。2006年8月14日,张品将其中一套木工活包给了曹民。2006年8月30日,曹民班下的工人向曹民讨要工资,因未到发工资的时间,被曹民拒绝。其班下的工人赵某操铁棒击中曹民,导致其右侧脑室左移,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诊断结论为重型颅脑损伤。曹友因此要求社保部门认定曹民所受伤害属工伤。

  但该建筑公司则认为,其与曹民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其已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了张品,而张品又将其中一项木工项目分包给了曹民,因此曹民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社保部门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质资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显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尽管曹民是从张品手里承包木工项目,但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曹民的工伤保险责任,因为与曹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正是该建筑公司。

  点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因工作受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曹民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曹民作为管班人员,其负责管理班下人员的日常工作以及工资发放等事宜。其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与员工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属于其工作职责之内的事宜。在协商未成的情形之下,其被班下人员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

  案例4:仅靠打卡表不能界定工作时间

  事件:上班时阻止行凶受重伤

  2004年10月22日晚上10时许,某百货商场防损员周峰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伙人数大约为20~30人、身份不明的不法分子企图冲击该百货商场。周峰等人奋力阻止,维护了百货商场的权益。但是,周峰在这一过程中,被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用钢管、铁管等打伤,伤势严重,被送往观澜人民医院抢救。此后,其父周辰要求认定周峰所受伤害属工伤。

  尽管维护了商场的利益,但商场却认为周峰受到的伤害不应当视为工伤。该商场认为,当天周峰已经在22时3分打卡下班,因此整个事件并非在其上班时间发生,因而不被视为工伤。

  社保部门调查后认定,周峰与该百货商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有工卡、打卡表、证人证言以及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周峰属该百货商场员工,周峰与该百货商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调查,该事件的确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事实,因此认定周峰伤害属于工伤。

  点评:打了下班卡不代表没上班

  作为商场防损员的周峰,其上下班时间并不是严格的,而是与工作任务有关联;而且,事发当天周峰需要到晚11时30分才能下班。因此,百货商场仅仅依据打卡表显示的时间就认为周峰当时已下班的主张不能成立。周峰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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