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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者如何讨要工伤待遇
2016-04-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成都某建筑公司打工的蒋先生上班时不慎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但出院后,他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赔偿,未果。

  近日,蒋先生打进媒体咨询:遭遇工伤之后,如何向用工老板讨要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厂上班受伤的廖先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6级伤残,他也来电咨询,想了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哪些规定,怎么计算?

  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王律师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员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现实中,往往有一些用工企业在员工受伤后不予理睬,甚至将其解聘。遇到这样的老板,怎么办?王律师教你几招:

  首先,要保留好你在公司上班的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防止老板拒绝承认你是他公司的员工。保留好病历和诊断证明,这是申请工伤认定最直接的证据。

  其次,遇到手术签字、住院签字、缴费签字时,尽量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这些都是证明你在公司上班受伤的证据。

  第三,一些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工伤保障的用工单位,不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医疗费、工资和其他工伤待遇,但是又怕工伤者起诉,就从医院拿走诊断证明等医疗资料。遇到这种情况,受工伤的职工可以在受伤后1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用工单位依法为自己支付工伤赔偿

  王律师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王律师说,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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