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中国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保险 > 工伤保险 > 正文
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2016-04-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最近,苏州人社部门出台新政,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市人社局方面介绍,此前,苏州市区执行的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这一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参保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不需缴纳。

  工伤保险主要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之后,他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赔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如果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经过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这份新发布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要求,苏州将根据工伤风险程度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即将各行业分为一类到八类,分别执行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到1.9%不等的费率,调整后,将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实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后,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下降到平均费率0.75%左右,市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每年可以减轻负担1.7亿元左右。

  本次调整对象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