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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016-04-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需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应及时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书。工伤职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书,选择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进行配置。协议配置机构应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修理、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可以报销,前提是工伤保险关系没有终止。最高的报销额度,因辅助器具的不同而不一样,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书时,告知工伤职工。”市人社局工伤待遇科有关负责人解释。

  按照《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协议配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后,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我市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的四种情形:一是工伤职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二是在非协议配置机构配置器具的;三是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四是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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