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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下调
2016-04-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媒体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当时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50%下调费率。由于市社保局收到通知时,已经超过托收时间,已收取2015年10月至11月工伤保险费用,市社保局将进行退费,退费金额于4月底前退还至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市发出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有关通知,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当时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50%下调费率;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再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

  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信息系统下调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另行申请。市社保局按各参保单位2015年10月至11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总额的50%进行退费,并将退费金额于4月底前退还至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各参保单位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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