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鉴定账单该有谁来买?
案例:林先生1974年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因处理流氓破坏案件遭到报复,造成左侧肢体偏瘫、外伤性视神经萎缩及癫痫等后遗症。1991年林先生从单位退休,每月养老金980元,单位又按因公致残标准每月支付护理费120元。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的规定,2006年2月10日,林先生所在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老工伤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林先生为伤残3级,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林先生自鉴定结论出台次月起,每月可获伤残津贴1626元,护理费610元。(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解析: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由于没有为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想以“私了”的方式进行解决,这是一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可能埋下今后纠纷隐患的做法。对此,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并可以主动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拖延不肯认定的,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认定。然后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向所在单位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根据鉴定结果,向没有缴纳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提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的经济赔偿。
为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该通知明确规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按照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除外)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费用不实行浮动费率办法。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支付老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总额,核定用人单位在下一年度应当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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