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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工伤待遇差别有多大?
2011-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由于我国工伤条例出台的时间不同,不同时间被评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待遇享受方面即有所异同。那么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2004年7月1日,为配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本市出台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扩大至所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都包括在内。

   《办法》规定1至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2级伤残的为22个月;3级伤残的为20个月;4级伤残的为18个月。另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2级伤残的为85%;3级伤残的为80%;4级伤残的为75%。伤残津贴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老工伤1—4级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则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办法》规定5—6级工伤人员,继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6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老工伤人员按政策规定,致残5级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未涉及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双方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老工伤人员鉴定为致残1—4级后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工伤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办法》对于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人员死亡前本人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如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老工伤人员则以因工死亡人员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为:供养1人25%,2人40%、3人及以上50%,最低不低于290元/人/月。

  劳动保障部门针对新、老工伤人员不同的工伤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出台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有关当事人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争议的,可自2005年4月1日起的一年内,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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