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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七级赔偿案例(2010年最新1)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件概况】:

2010年3月1日,张xx经招聘入职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担任喷漆技师职位,张xx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与张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2010年5月1日上午9时左右,当张xx在公司工厂喷砂罐旁进行喷砂调压工作时,因喷砂罐突然爆炸而引发事故,致使张xx左小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王xx、赵xx等人及时将张xx送往西安xx骨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经医院细心治疗,张xx于2010年7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在家休养。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已经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张xx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只是口头敷衍认可属于工伤,但始终不愿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张xx 迫于无奈,自己于2010年6月1日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劳动部门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劳动局于2010年7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xx受伤属于工伤。

  2010年9月1日,张xx依法向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程度鉴定以及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的申请。2010年11月1日,经最终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确认为八个月。

  张xx与公司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请求】:

  一、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诉人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27000元(3000元/月*9个月,2010年3月—12月)。

  三、被诉人依法为申诉人补办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2010年3月—12月)。

  四、由被诉人依法为申诉人支付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本人工资3000元/月*12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40元(西安09年职工平均工资2836元/月*15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0元(西安09年职工平均工资2836元/月*15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本人工资3000元/月*8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天数)

  6、交通食宿费:500元(救治期间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凭正规票据如实计算)

  7、营养费:1200元(30元/天*60天住院天数)

  8、陪护费用:3000(50元/天*60天住院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后续治疗费用: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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