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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医疗期限有哪些待遇
2017-06-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大家都知道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是有很多待遇的,比如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职工在非工伤医疗期限有哪些待遇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一、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待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三、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2、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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