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情形下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该院民一庭承担了就工伤类案件的审理以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的任务。接到调研任务后,民一庭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陈恩泽庭长任负责人,由林炜烽、吴健南、张梦阳、舒琴共同参加的调研小组。调研小组经多次开会讨论、研究,在小组成员之间进行了初步的任务分工,并针对调研课题拟订了周密的调研方案,明确了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研方式以及相应的时间安排等事项。在调研过程中,一方面,我们通过内部函电的方式向各基层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就工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广泛的意见征询,另一方面,还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座谈,掌握了大量调研所需的一手资料与与信息,为我们进一步的实际调研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与分析,调研小组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现实原因、基本类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等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在借鉴其他兄弟法院处理相关问题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调研小组就工伤损害赔偿的实质、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中的地位、如何进一步理顺工伤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保护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提出了若干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我们的调研成果汇报如下:
一、 工伤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基本情况。
现实生活中,构成工伤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大机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生产操作的失误而发生的各种生理或心理伤害、因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等有害性因素而导致的各种职业疾病等构成了工伤事故的主体,与此同时,劳动者因遭受第三人的故意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而构成工伤的案例虽然数量不多,但由于其在法律适用上相对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以及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复杂性,从而使该问题在法学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上均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以广东省佛山市而言,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在劳动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约50000多家,从业人员约351万人,其中约160万人是外来人口。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以及劳动者自身安全意识的缺乏,导致工伤事故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我市劳动部门统计,佛山市2003年发生工伤事故为1.5万件,2004年升至1.9万件,2005年又升至2.2 万件。在这些工伤案件中,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出差期间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而受伤等等。据统计,该类情况约占全部工伤事故的15%左右,其中大部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工伤。对于这一类案件,由于在法律关系上其既符合工伤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同时亦符合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而且相应的赔偿义务人并不相一致,故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商两种法律关系、相应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受害人能否双重获赔等问题,均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实际作法也并不一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基于实际案例的考察:工伤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情形下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案例1:李某于2001年10月进入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该公司没有为李某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某日上午9时许,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自行垫付了李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和门诊费。2005年3月28日,李某的死亡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 2005年1月25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05年2月4日,李某家属与交通事故的另一肇事方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30%责任。李某的住院费和丧葬费的70%由该交通肇事的另一方赔偿给许晚松。余下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的30%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因该公司未赔偿李某家属损失,李某家属于2006年2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请求。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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