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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前复查与再次鉴定的区别
2021-06-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们都知道,工伤鉴定的程序较为复杂,很多申请工伤鉴定的人都会感到手忙脚乱。那么,工伤鉴定前复查与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工伤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一、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1、初次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有变化,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鉴定程序

  (1)工伤人员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本人向市、区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工伤鉴定前复查与再次鉴定的区别

  二、工伤鉴定一季度能鉴定几次

  按实际情况,对于工伤鉴定并不会有时间期限和次数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情形的,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依法申请工伤鉴定。

  在伤者伤情稳定后就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虽然从申请到拿到结果需要两到三个月,但是基本每天都有人受伤,最多不过就是资料在劳动局工伤科等一个星期将劳动局负责区域的工伤申报集中再一次递到下一个部门。能自己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公司配合,公司不配合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这样就能你需要公司配合了,建议具体咨询12333社保服务热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扩大,与职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工伤认定人数呈逐年增长趋势。为了做好新时期工伤认定工作,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为依据,做到了文书的统一化、格式化,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进行认定。二是创新调查方法。对于工亡及案情重大的案件,坚持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对于有重大疑点的案件,召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法院系统、政府法制部门、律师代表等成员参加的工伤认定联席会议,综合分析案情,多方征求意见,尽可能避免错案发生,确保依据正确,防止基金被冒领,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因此,复查鉴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后期保护,是对原鉴定结果的一种事后复查,而再次鉴定一般是对原鉴定结果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如果您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劳动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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