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确认鉴定的收费和程序是怎样的?
2011-04-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对于工伤,需要进行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如何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鉴定费标准与使用
1、 省、市劳动鉴定属于因工或因病致残要求鉴定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28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
2、 县级因工、因病致残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230元收取劳动鉴定费。
3、因疑难病症确需通过专家会诊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
4、对劳动鉴定有争议要求复查的,如复查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一致,复查鉴定收费按原标准由提请复查方支付;如复查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应由鉴定方负责支付。
5、劳动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收取的费用应专款用于参加劳动鉴定的专家费用、交通费、场租费、鉴定会议及报表卡印制、购置简单的医疗检查设备等项开支。
6、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领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参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56号、苏财综[96]48号)
执行日期:19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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