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应该谁给钱?
2011-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北京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保险中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不乏很多给力规定。
1.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的,应当有书面委托材料,并经本人签字,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关于妥善处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劳社工发?2003?14号)文废止。
2.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应由工亡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外省市居住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4.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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