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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6级的包括的残情
2011-06-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6级的共包括55种: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 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于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2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3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4指缺乏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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