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鉴定 > 正文
什么情形不能认定工伤?
2012-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什么情况下不算工伤?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或者吸毒的。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区分工伤,应当掌握四个界限:

  1.时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时间内。特殊情况下(见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尽管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外,也属工伤。

  2.空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场所内。但十四条、十五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

  3.职业或业务界限:只要伤害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也属于工伤。相反,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也不属于工伤。

  4.主观过错界限:除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外,即使职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