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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被撞,算不算工伤?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李先生反映,他在加班后回家,当时是晚上天太黑,他不小心摔倒了,公司说他是自己不小心,不愿意出医药费,他想问问:

  这算不算工伤?

  被李先生这么一问,小编一开始也愣住了↓↓

  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是如何界定的?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又该如何做?企业该履行哪些责任呢?

  这会儿,且听厦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业务负责人一一解答!

  一开始,咱们先来看看两个例子:

  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予以认定工伤

  去年8月12日晚上9点,在同安区一工厂上班的王某加班后从工厂返回宿舍。路途中,王某与一辆微型货车相撞,造成右前臂、鼻骨、上颌等多处骨折,腹部、肾脏、肝脏等多处损伤。王某委托父亲为他申请工伤认定。该工厂相关负责人则认为,王某虽然加班,但是他并未按规定打卡,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最终人社部门还是认定王某为工伤,有什么依据呢?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晚上9点到10点之间,属于王某加班后的下班时间,而且他的单位宿舍就在单位车间对面,两者距离约100米,因此王某在该起事故的时间上、路线上是合理的下班途中。

  同时,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从道路南侧至北侧时发生交通事故,从路线图上王某的行进的方向是回宿舍的方向,同时在该起事故中,王某不是事故责任方。

  休假期内返回途中遇车祸,不予认定

  丁某是湖里某工业企业的一名贴标技术员,去年2月8日下午,丁某乘坐小型客车从安徽老家返回厦门,在行至南平市境内时,该车左后轮突然爆胎发生交通事故,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丁某的家人要求认定工伤。

  人社局工伤保险业务负责人

  丁某利用春节公司放假期间向公司请假回安徽老家探亲休假,她从安徽老家返回厦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当天尚在丁某的休假期内。该事故属于她在休假期内从安徽老家返回厦门途中发生的一起单纯交通事故,与她所从事的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是从工作暂住地直接前往工作单位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因此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看到这,你是不是也有疑问了:

  “上下班途中”,是如何界定的呢?

  厦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业务负责人表示,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情况有几十种,在我市每年8000多件工伤认定案例中,有关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就占了工伤认定总数的五分之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劳动者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等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曾有位来访者平时开车上下班,在上班途中他的车与另外一辆车相撞,导致腿部骨折。但是因为在事故中他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没办法认定为工伤。

  此外,“上下班途中”必须具备合理性,即合理时间内及合理路线。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四种情形。具体如下:

  该负责人强调,上述四种情形都提到了两个词,那就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就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比如下班以后还要加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以后再回家,这些都是合理范畴内的时间。合理路线,是指劳动者上下班从家到单位的路线,当然这一路线并不是唯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比如下班去买菜时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呢?该负责人表示,下班途中去菜市场买菜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顺路去买菜,应该算在合理路线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自己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当然,假如下班后跟朋友聚会吃饭等则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该如何做?

  1尽量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定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则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例如工资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这些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2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注意这几点

  到医疗机构治疗时,切勿用社保卡刷卡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因为我市社保卡尚未提供工伤医疗费结算功能,应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结算工伤医疗费,并开具正规票据,以备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用人单位超过30日申请工伤认定的,其在申请受理日之前所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前提。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属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仍在工伤协议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七、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书。

  8.属于职业病的,提交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9.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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