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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 先康复再鉴定
2016-01-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北京将逐渐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昨天,市法制办公布《北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规定要求,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按照要求,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应当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依法破产、解散、被关闭、被撤销、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其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负责服务和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中,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据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相关部门可以终止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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