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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2016-05-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单位与职工都不希望发生工伤事故,对单位来说工伤期间无法为单位提供劳动,而单位又不能将其开除;对劳动者来说,工伤期间将拿到少额的工资还要承受生理上的疼痛。但若真的发生了工伤,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应回避和推卸责任,而应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在申请工伤鉴定时应注意谁有权申请、去哪里申请以及申请时应提交哪些证据等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工伤鉴定一般有专门的机构,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确定了谁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后,申请人还应在申请时提交相应的材料,否则鉴定部门可能不予受理,具体的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便会受理。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鉴定后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等拿到鉴定结论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便可以凭借工伤认定书向工伤基金索要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话也可以凭鉴定结论向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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