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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无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2016-07-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4年4月,小楠应聘入职该市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项目勘探测量员工作。2015年2月的一天,小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重伤住院,公司为小楠做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小楠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护理费。公司则认为小楠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由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或向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但小楠认为单位在刁难自己,一直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小楠先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再行做后续处理。在实务工作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在一些情形下,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

  一、工伤职工无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停止相关待遇。

  2014年4月1日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来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因此,当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时,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其一切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当然,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有时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将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先行告知,在劳动者明知后果仍然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下,再停止相关待遇。

  二、其他可停止工伤待遇的情形。

  一般来说,发生下列情况,相关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

  (1)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回原岗位工作。

  此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工伤较轻的职工,经过治疗痊愈或恢复至可继续工作的状态,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停止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原福利待遇,转而发放正常工资。同样,若原需要护理的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也不必继续进行护理或支付护理费用。

  (2)职工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中也规定:“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上款规定的待遇。”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工伤职工的身体伤害比较严重也不能无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而应该在病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即停止享受原停工留薪期相关待遇,转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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