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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2016-09-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和实施,为劳动者同多个用工单位建立聘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予以认可。

  一、兼职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兼职职工属于用人单位非全日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和实施,为劳动者同多个用工单位建立聘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予以认可。《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兼职职工受伤应属于工伤。

  二、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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