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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17-10-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建立法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与第二个劳动者建立的关系该如何认定?小编通过一个小案例为您具体解答。

  员工从原单位病退之后来到新的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新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与新公司之间关系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厦门某快递公司(下称快递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原告支付被告张某劳务报酬5250元。

  法院查明,张某是浙江省一县邮政局负责EMS的经理,后因病退在家休养,其劳动关系及人事关系都还在该邮政局。2013年8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到厦门某快递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月,张某主动离开公司。

  何为双重劳动关系?该案中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张某又能否取得经济赔偿等问题?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为两个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种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两个劳动关系中只有一个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参加了单位的工作并取得了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在本案中,张某从原单位病退后,到快递公司工作,但未转档案,社会保险也仍旧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形,但张某确实为该公司付出了劳动,可以认定张某与快递公司系劳务关系。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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