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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2013-09-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集体合同的变更和集体合同的解除分别的概念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集体合同才可以变更或解除呢?下文,劳动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推荐阅读】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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