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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途径解决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015-08-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法》第84条对集体合同发生纠纷情况中根据两种问题应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下面由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详情。

  《劳动法》第84条对集体合同发生纠纷情况分为两种:

  1、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对这种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进行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在协调处理时,双方当事人应选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为保证职工代表在协商处理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天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在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结果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84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由于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权调解。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体现在: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责任编辑: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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