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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以集体合同调整职工岗位吗
2015-09-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张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在一国有企业经销部门工作,某外资企业在业务往来中,看中了他的业务能力,于是以高薪、高职,将他从原国有企业中挖来,任命他为企业经销部门经理,薪水相当于原来的五倍。为此张和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未经乙方(张某)同意,甲方(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变动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工作岗位。”而最近企业有了新的人选,竟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集体劳动合同,否定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调整张的工作岗位。

  该企业的做法于法无据。集体劳动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它是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可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从这一立法目的考虑,个体劳动合同相对于集体劳动合同是更有利劳动者的,应执行个体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不能以集体劳动合同否定个体劳动合同,强行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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