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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不等同于员工书面劳动合同
2015-10-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订立集体合同的方式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但是,对集体合同理解存在的偏差,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争议的发生埋下隐患。

  网友问:8个月前,我入职一家公司,口头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按集体合同执行,没有单独签订书面协议。近日,公司将我解聘,我要求公司向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拒。公司认为,其针对全体员工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是书面的,故我无权以此为由索要双倍工资。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用集体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个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集体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而目前也没有可以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据。公司在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向你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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