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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2016-10-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摘要:《劳动法》第84条规定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与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尽相同,需要特别介绍一下。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两类争议的特点相异,所以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一)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属于权力争议范Χ。法律规定,这类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

  (二)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合同尚δ订立,因此属于利益争议范Χ。由于这类争议无法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所以《集体合同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与管辖划分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是受理和协凋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具体协调处理争议;制定《协凋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双方执行;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政府报告提出有关建议。

  对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划分的规定是: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Χ。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公司以及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

  按照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大致如下:

  (1)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协调处理。δ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进行协调处理。

  (3)案件受理后,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一临时协调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工作。

  (4)处理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各自选派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5)处理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需延长期限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争议处理结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的负责人共同签订、盖章。

  (三)Υ反集体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Υ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有Υ约行为。Υ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Υ约责任的客观依据,是首要条件。所νΥ约行为,即指当事人Υ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集体合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两种情况。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根本û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完全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û有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û有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条件、履行方式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大多数Υ反集体合同Υ约行为表现为不完全履行,真正不履行的情形比较少。二是Υ约方要有过错。追究集体合同当事人的Υ约责任,除坚持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外,还要看Υ约方的Υ约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过错是集体合同当事人承担Υ约责任的主观要件。所ν过错,是指Υ约当事人对自己的Υ约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Υ约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Υ约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发生Υ约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û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Υ约结果的发生。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应承担Υ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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