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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不应把高龄劳动者拒于门外
2015-11-0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60多岁的毕彩连是浙江临海的一名环卫工人。10月20日早上,她在清扫街道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目前已花掉治疗费7万元,欠了医院近两万元。按道理,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当地环卫所除了事发后送来1万元钱,说这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

  环卫所领导的说法虽然有些残酷,但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毕彩连这种情况的确不算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就业,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

  这些法律法规政令环环相扣,虽然环卫所有责任对因工受伤的毕彩连进行救助,不能不管不问,但相比工伤赔偿,这种救助往往充满不确定性。

  规定归规定,情理归情理。从情理上讲,一个人因为工作而受伤,怎么就不应该算工伤呢?环卫工人被誉为“城市美容师”,干着最脏最累的活,拿着低得可怜的收入。年轻人不愿意干,愿意干的人很多都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环卫工人屡屡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他们最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庇护,可他们中的很多人偏偏与这一制度无缘,这既不合情理,也极不公平。

  显然,不管工伤中的“工”字是指“员工”、“工人”,还是指“工作”、“因工”,都不该将任何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排除在制度范围之外——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不就是为了对因工受伤者进行制度救济,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吗?

  一个人不管多大年纪还在工作,他便是光荣的劳动者,理当平等享有劳动者应享的权利,而不应该被区别对待,尤其在政策、制度层面不应该厚此薄彼。这事关一个数量庞大群体的正当权益,事关我们如何应对“老龄化社会”,也事关社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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