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受伤能否算工伤
近日,关于“超龄人员出现工伤,人社部门不受理”的新闻成为热门。那么,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出现工伤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省2005年12月起实施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意味着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样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伤残等级和标准,由用人单位为其赔偿。
【案例】
魏女士年近六旬,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为补贴家用,在一家公司做保洁员,一日上班路上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魏女士想要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确定伤残级别,在工伤保险部门申请不予受理。魏女士不明白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超龄人员出现工伤应由单位赔偿
根据合同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单位雇佣后,出现了工伤或职业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这也是因为已退休人员享受了养老金待遇,再就业时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工伤保险为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或职业病时,工伤保险部门无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更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的大盘子中享受待遇。
那是不是说,像魏女士一样的超龄人员,再就业时出现了伤害无法申请工伤?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魏女士等超龄人员出现工伤,应最先找到劳动仲裁部门确定实质性劳动关系存在,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最终依据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待遇。
未退休的派遣工、临时工也可申报工伤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者均可,无论是正式用工、派遣工还是临时工。
区别在于,与本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保了工伤保险者,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临时工则需要先到仲裁部门仲裁与该单位劳动关系成立,确认后再由该单位支付其工伤待遇。
申请后60日内作出认定
通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一般情况60日内可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014年8月1日调整后,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080元/月至1570元/月。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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