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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
2015-12-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摘要: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组成是怎样的?在广东工作参保后回外省老家工作,养老保险要不要续上?……

  1.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组成是怎样的?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2015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情况怎样,平均水平多少?2016年要调整吗?

  2015年我省继续严格贯彻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年度调整政策,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合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水平按国家规定以全省上年平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后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达2400元/月。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11年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调整属国家事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6年是否调整,需待国家出台政策明确。

  3.在广东工作参保后回外省老家工作,养老保险要不要续上?

  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水平高低和缴费年限长短息息相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因此,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以前在其他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家乡。参保人在老家工作参保后,应将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原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其缴费工资12%计算的统筹基金转移至老家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待遇由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但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政府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5.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统账结合模式。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另一种是单建统筹模式。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约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4%。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个人年缴费全省平均约为120元;财政补助标准连年增加,从2007年每人每年52元提高到 2015年的380元,明年还将进一步提高。同时,政府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其中学生、儿童参保费用由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代缴。

  7.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一是住院待遇。医保基金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二是门诊特定病种待遇。部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目前我省门诊特定病种参考病种范围达28种。三是普通门诊待遇。在门诊特定病种以外,报销参保人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参保人每年选定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四是大病保险待遇。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

  8.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条例执行。

  9.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10.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今年7月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提出了按建筑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创新办法。具体措施有:第一,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第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千分之一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第三,在工程概算中,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对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职工,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2.外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参保每满一年,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人失业前缴费工资的40%。

  13.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4.职工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5.如何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按信息内容分别由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地税部门变更后无需再到省社保局更改,共15项,包括:社保管理机关代码、纳税人编码、缴费人名称、个人社保号、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员状态、户口性质、变动类型、户口所在地。

  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参保时间、前个人账户、民族、缴费历史等。参保人员的用工形式、出生年月、个人身份基本信息由地税部门负责初始化信息采集,如需变更这3项信息,请向省社保局申报修改。

  16.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我省社保基金是如何监管的?

  我省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以深化改革为着力点,坚持立法先行、依法监督,不断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一是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管模式。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社会化发放,分工合作、相互制约,有效降低社保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二是形成人大、行政、审计和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人大定期听取和审议社保基金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社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审计部门经常性开展社保基金专项审计;社保监督委员会由社会各界参与。三是创新和强化监管手段。推行以社保基金监管软件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构建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税、财政、人社三方协调机制,实现社保基金在线实时监督。四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8年始,基金监督工作一年一个主题,对五大险种先后开展了基金专项检查,检查重点聚焦风险环节,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或暂停了一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格,及时发现和查处多起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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