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临时工与合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表现在劳动关系上,就是要由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劳动者与国家建立固定的劳动关系,改为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国家三者关系的根本改变。由于劳动关系的改变,多种用工制度的出现,使劳动关系呈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劳动关系需要有法律来调整。本文就太铁分局从外部雇佣的临时工与内部从业的合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一比较,从而为铁路系统目前进行的人员分流、劳动用工的依法管理进行探索。
一、临时工与合同工劳动合同法律特征不同
1.合同签定状况:太铁分局雇佣的临时工1998年底签定劳动合同的有1159人,分布在管内16个单位,从事的工作有季节性线路大中修、装卸、建筑、服务等。签订合同的时间:季节性一般为8个月,其他的为1年。分局内部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人数1996年为43991人,占在册人数的98.7%,签定无固定期的39237人,占89.2%,签定有固定期的4754人,占10.8%,运输单位34415人,非运输单位9576人。
2.法律特征:一是合同书特点不同。分局合同工的劳动合同书为要式合同。按照《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分局合同工所签的《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同《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一样,前8项中,只是多加了保险、福利待遇一条。分局雇佣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书也为要式合同,担保条款的要约是其特点。部分合同的签定是使用《太原市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的文本。该“合同书”规定了以下内容:(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纪律及劳动环境和安全条件;(4)支付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变更的依据;(6)担保条款;(7)劳动争议程序规定;(8)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赔偿。“合同书”中强调临时工要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二是劳务供给的目的不同。合同工的劳务供给只是其一种手段,而根本目的是取得各种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甚至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待遇。而临时工的劳务供给却是以取得经济待遇为惟一目的。两种用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临时工用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形式上与合同工差别不大,但实质上却不同,临时工是依民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而合同工用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却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两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不同,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从广义上讲,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某一工程完工后,或某一段时间结束后,临时工领钱走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而合同工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严密的组织领导关系,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
2.临时工与合同工虽然同属于一个用人单位雇佣,但在其企业的地位却不一样。(1)政治地位不同。一般情况下,临时工不参加用人单位党团组织、不参加该单位的政治学习等活动。而合同工在工作期间除参加党团组织、参加各种政治社会活动外,必须“要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维护铁路良好形象和声誉”(劳动合同书第六项第三条)。(2)民主地位不同。临时工没有参加职工大会的权力,不参政议政。而合同工大都是用人单位的工会会员,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发挥民主权力,参政议政。(3)经济地位不同。临时工的劳动报酬是协议性给付,不受国家的工资政策限制。而合同工的劳动报酬由国家或企业政策确定,受国家及铁道部的工资政策限制。
二、两种用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因两种用工合同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从合同工与临时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以下不同:
1.劳动者的义务内容不同。“合同书”规定,临时工有劳务供给的义务,这是临时工的主要义务。而合同工对用人单位是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同时还有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形象的义务。由此看出,劳动合同中合同工的义务多于临时工的义务。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同。临时工劳动报酬的确定是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而约 定,“合同书”第七项规定:“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双方约定”。合同工劳动报酬的确定由双方按《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3.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不同。合同工“合同书”第七项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而临时工“合同书”只是在第十二项原则地约定:“有关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变更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比较宏观,也就不好操作,也反映了对临时工的权利义务的重视程度。
4.保险、福利待遇不同。合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用人单位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享受工资性补贴和家属半费医疗待遇。临时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受用人单位有限的福利和保险。其“合同书”规定:“加班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实践中并未享受《劳动法》第十四条关于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加 班支付200%、300%的工资报酬规定。也不享受《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
三、两种用工合同的法律调整不同
虽然临时工劳动合同与合同工劳动合同所签定的“合同书”都是遵循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条款,就其法律权利义务应该属劳动法律规范调整。但是从“合同书”的具体约定看是有较大区别的,从实质上分析,临时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提供劳务、给付劳动报酬的协议,应该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合同工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的协议,属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在日常的劳动合同管理中,由于两种“合同书”都遵循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条款,临时工劳动合同引用合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或者说比照了其规定进行法律调整,往往调整的法律结果是法律面前人人不能平等。通过析可以看出:
1.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不同。铁路合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所签《劳动合同书》第八项条款,严格按照企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解决程序。而铁路雇佣的临时工的劳动照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六项条款规定,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临时工与合同工法律主体实质上的区别,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上没有企业调解的条款规定。所以,临时工劳动争议比照合同工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程序处理是不对的,应该按民事调整法律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时,直接按诉讼程序到法院进行解决,而不是置诉讼于仲裁之后。
2.劳动保险规定适用的标准不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章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医药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签定劳动合同的山西省范围内的临时工,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1991年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临时工因工伤残、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因适用法律不同,所以劳动保险赔偿的标准就不一样。
3.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不同。对合同工来说,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而用人单位对临时工的裁减和解除劳动合同却不经过工会征求意见程序,随意性很大。一些单位在雇佣临时工时,找担保人、抵押第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扣押身份证等,条件非常苛刻,而在解除合同时条件非常简单。
四、两种用工劳动合同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临时工与合同工劳动合同虽然有诸多相似点,但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应该准确适用法律。同时,随着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用人单位应该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1.加强劳动立法和执法监督。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权利高度分散的社会经济体制,不是原来那种劳动行政代替劳动法制。各种权利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不会自动地与国家的改革和全社会的利益相一致,这就可能出现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全社会利益和侵害对方权利的行为。要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劳动立法和执法监督,使劳动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轨道。
2.尽快完善对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立法。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立法部门应尽快对此立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出能保证平等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人身权和劳动权,做到有法可依。
3.对临时工构成部分复杂性要有相应的办法。从分局分布在16个单位的1159人的成份分析可以看出:(1)农民临时工比例大。他们从事线路大中修和房建、装卸等工作。对他们在户籍管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法律诉讼程序的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要制定办法。(2)城市待岗、下岗临时工呈上升趋势,这与实施企业减员政策密切相关。对这部分人应该注意待业、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和使用,注意同岗同酬,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定。(3)退休返聘临时工一时还取消不了。如医院留用的专家等,这些人和原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以临时工的身份留用,应该注意签定新的劳动合同问题,注意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保险问题。
4.实施劳动的双向选择。根据减员增效的新形势,适应运输分局的特点,合同工应签较短时间的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1996年分局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人数如前所述达到89.2%,不利于劳动力的双向选择。应提倡用人单位与新录用人员只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少数行车关键岗位的工人可签二年。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或续签。有些特殊情况,可作特殊规定,如大学毕业生可按服务期限签定劳动合同。
5.保证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对解决的程序和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保证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一是肯定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使工会由第三者的地位变为第三方的地位存在;二是建立有力的劳动关系协调办法来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三是发挥专门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专门检察院对裁定不服申诉的法律管理作用,做到既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自主权,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劳动管理,依法治理企业。为铁路进行的劳动用工等三项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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