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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名须谨慎
2015-10-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就劳动用工约定双方权益保障的凭证。别看它只是一张纸,签与不签;或者劳动者自身的轻视,连合同上约定的内容都未仔细查看,就随意在文本上签上自己的大名,要知道,这或许就为自己日后维权埋下了大隐患。

  据杭州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有关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的举报占总案率的20%。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花样百出,以下几个案例,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案例1:试用期合同遭忽略

  今年3月5日,来杭打工的邹师傅应聘入职杭州某某果品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2900元,转正后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五一”过后上班,公司通知他试用期不合格被解职,邹师傅找公司理论,公司付了1000元的经济补偿,但邹师傅觉得补偿太少,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监察员约谈公司主管,告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邹师傅工作的第二个月签订合同,否则就须按双倍工资支付。最后,鉴于某某公司已经支付了邹师傅上个月的工资,按双倍支付的规定,再支付邹师傅2900元。

  案例2:签1年合同却有3个月试用期

  去年7月1日,江某入职于余杭某某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2400元,转正后月薪3300 元。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江某提出不再与公司续签,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与主管发生争执,江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认为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违法,要求补足试用期2个月的正常工资。

  监察员上门调查,事实清楚,告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最终,某某公司依法给江某补足了工资。

  案例3:完成临时性任务不签合同

  今年的4月底,萧山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完成一项设计,由于人手不够,临时聘用杨X为设计师,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至项目设计完成为止。今年8月初设计结束,在结算工资时,小杨与公司为节假日加班费问题发生争执,加班费是要到了,可小杨还要求公司给付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当时说好是为完成某项任务而临时性聘用的,没有双倍工资这一说法。于是,小杨将公司投诉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

  监察员约谈劳资双方,据理解释:既然公司承认小杨的劳动事实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工,也须签订劳动合同”之规定,公司理应与小杨签订以完成临时性任务的劳动合同。

  最后,某某公司支付了小杨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4:稀里糊涂签了空白合同

  江大姐来自河南,文化程度不高。2013年3月到杭州某某清洁公司工作,工作地在三墩。今年5月底,公司通知她被调到萧山工作。由于离家远,江大姐不愿去。可公司给的说法是:如果员工本人不服从分配,在3天内不去报到,将视为旷工而被解雇。江大姐找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询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监察员查看江大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杭州地区,并当即询问江大姐这合同上的名字是不是本人签字并按的手印。江大姐解释,说自己识字不多,进公司时感觉老板为人挺和善的,当时承诺也是好好的,于是也没曾多想,就在公司给的空白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

  监察员向江大姐解释,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既然江大姐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按了手印,合同已生效,那双方就得履行合约。公司调江大姐去萧山工作,也是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

  监察员提醒,不管企业搬出多少理由,拿空白合同让劳动者签字,这名字一旦签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些权益就很难维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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